学生会

一、学生会章程
第一条 学生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在学生处具体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促进同学们自觉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青年;积极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成为联系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组织原则: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学生的民主权利,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学生会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进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提高同学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的思想道德素质,帮助同学成长进步。
(二)在全校学生中组织文学社、广播站、积极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等多种活动,努力为全校同学服务。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代表同学的正当权益,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尽可能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同学的实际问题。
(四)在维护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的同时,围绕学校的教学计划,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活动,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改善和优化同学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学生会纪律:
(一)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对于学生会研究制定的各项任务应积极主动完成,对没有完成的,在学生会会议内批评。三次完不成任务,令其退出学生会。
(三)学生会开会时,一律不得迟到,由副主席点名,并记录,有特殊原因,应写请假条,对无故缺席者,第一次点名批评,三次缺勤者责其退出学生会。
(四)各部委要积极配合部长完成任务,对于工作方面的问题若涉及到其他部门,可直接请示主席,副主席,以便调动其他部门协助,把工作及时完成。
第六条 学生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监督、批评领导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
(三)对学生会工作有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四)遵守学生会纪律,执行学生会决议。
(五)服从学生会各组织的领导,积极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学生会干部的产生与选举:
(一)参加学生会采取自愿原则,本人申请,班主任推荐,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在班上担任干部的优先考虑。
(二)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名,主席、副主席由学生处和全体委员协商选举产生。
(三)各部设部长一名,有学生处主席提名、自我推荐协商选举产生。
(四)各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组,在学生中聘请专职干事。
(五)学生会全体委员若有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犯有错误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主席有权提交上级组织令其退出学生会。
二、组织机构:
学生会组织机构设:
团委书记 1 名(老师)
指导老师 1 名
主席 1 名
副主席 4 - 5 名
下属部门:办公室
文艺部 体育部 学宣部 民族部 外联部 纪律部 组织部 实践部 生活部

大学生实践活动

课外活动

篮球赛

义诊活动

敬老院义诊义演